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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章(96 / 109)

,代表具状京控。其中所叙遭诬的经过,当然与浙江县、府、省三次所招的口供不同。

杨乃武所说的“真相”是如此:当案发之初,有个承办的余杭县捕役阮得,上门索诈,打着县官长子刘子翰的旗号,表示杨乃武如果肯出五百两银子,此案即可不受牵累。杨乃武因为问心无愧,断然拒绝。

阮得索诈不遂,转而向葛毕氏下手,教唆她诬攀杨乃武供给砒霜,毒死亲夫。他骗葛毕氏说:只要这样作供,便可脱罪。葛毕氏无知女流,信以为真,果然照此诬供。余杭县即据此串诬,将他逮捕到案,酷刑逼迫之下,唯有诬供。

这番情节,依照《会典》规定,足以翻案了。陈丹考虑了一下,觉得有跟朱智研究的必要,便陪着詹善政一起去拜访。

见了面,也看了京控的诉状,朱智点点头说:“果然如此,这一案当然要重审。我有几句话想请教詹乡兄。”

“不敢,不敢!朱老爷请吩咐。”詹善政很恭敬地答说。

“‘老爷’之称不敢当!”朱智问说,“这个状子是谁做的?”

“一位姓邹的老先生。本来是刑名师爷,现在在家养老。”

“令亲真的有这样一份亲供?”

“是的。不过其中稍微有点改动。”詹善政想了一下说,“譬如指明胞姐具状,就是邹先生的主意。家姐丈本意是要叫家姐具状的。”

“噢,这又是何道理呢?”

“邹先生说,妻子具状,当然比姐姐具状来得有力量,不过这要先轻后重,一步一步来。京控是第一步,京控一准,一定发回浙江更审。如能平反最好,倘或仍照原判,那时由妻子出面上控,显得情词迫切,比较更容易动听。”

“这个想法更高明。”朱智深表同意,“像这样的案子,情节虽重,当事人的身份不够分量,不会钦派大员去提审,十之八九是发回浙江,委由原官重审。那结果亦就可想而知,当然维持原审,看上去一定有第二次上控,甚至还是京控。我再请问,京控告到都察院,可有说法?”

“有的。”这次是陈丹代答,“他们已经托过吴蓉圃了!”蓉圃是吴凤藻的别号。

“请问,”詹善政问说,“我可要见一见吴都老爷?”

“不必,不必!”朱智连连摇头,“这个嫌疑一定要避!见了反倒不好,而且他亦不肯见你。反正只要托到,他家自然会有信到京;即使没有信,他也会秉公办理,不必去见他!”

不过,詹善政虽不宜去见吴凤藻,而朱智与他本就常有往还,作为闲来访友,顺便关说,并无不可。当时的结论是,抱告尽管去投状,即令吴家的家书未到,亦不要紧,可以由朱智跟他说明白。

投递京控诉状的第三天,朱智才去访吴凤藻。因为诉状收文以后,分到京畿道先由监察御史看了,才会转到掌印御史那里,去早了,吴凤藻还不知原委,谈不出结果。

时间估计得正好,“叶杨氏京控的状子,今天上午衙门才看到。”吴凤藻说,“这一案的是非曲直,现在还没法子说。”

“噢,”朱智想了一下问道,“是不是原案还没有过目?”

“是的。”吴凤藻答说,“已经去公事给刑部浙江司了,请他们移送全案,大概明后天就可以送到,这一案府、县、巡抚都问过,案卷一定不少。恐怕要三四天工夫才看得完。”

从宽估计,要六天以后,吴凤藻才能了解全案。朱智便暂且不谈案情,只作为同乡闲叙乡情似的问:“杭州最近有什么新闻?”

“不知道啊!”

“近来没有接到家报?”

“没有。”吴凤藻说,“舍间总是两个月来一次信,算算日子,也该有信了。”

照此看来,杨家所托的人情,吴凤藻还不知道,这样就更不宜在此时谈论来意。闲谈了一会儿,告辞而去。

上了车不即回家,转道去访余撰。一见面不必他开口,余撰反先告诉朱智,说是杨乃武京控的案子,他已经知道了,而且看到了诉状的抄本,认为京控应该受理。

“受理以后,怎么样呢?”

“那是都察院的事,要看吴蓉圃的意思。不过大致是咨解回浙。”

“这方面我要请教了。”朱智问说,“咨解回浙,是不是仍由余杭县审呢?”

“绝不可!连派余杭县会审都不行!谁派了,谁就要倒大霉。”

余撰将《钦定六部处分则例》取来,指出一条:“督、抚、藩、县、道、府将应行亲提讯究之案,发交原问官收审,或仍令会审者,照例议以革职留任。”这是嘉庆十四年的上谕。到了道光十八年,另有一道上谕:“嗣后京控发交事件,着各该督抚等于审结时,将是否应亲之处,随案声叙。如有应亲提而委审,应亲提委审而仍发原问衙门者,俱着专案报部,照例分别议处。”朱智一看,完全明白,京控发回的案件,督抚应该亲提,或委审,决不能发交原问衙门,否则便失却了京控的意义。

刘锡彤是原问官,固然不准再参预审问,但照实情来说,杭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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