喊求相验,并未指供何人谋毒,与诬告人谋死人命不同;且府谳时陈明,妄供盘出谋毒各情,系由痛子情切所致,应与‘诬告人死罪未决,满流加徒律’上量减一等,拟杖一百,徒四年。”
九、训导章濬即章抡香,“系余杭县幕友,受刘锡彤之托,向钱宝生药铺函嘱,亦有未合,革去训导。”
十、陈湖即陈竹山,“劝令钱宝生诬认卖砒,本干律议,业经监毙;应与在籍病故之钱宝生,均毋庸议。”
这些人的罪名,翁、林、刚三人,一致同意。此外还有五个人,应作何处置,可就意见不一了。反复辩论,总算又有三个人有了着落,第一个刘锡彤的长子,虽然许多地方都隐隐约约牵涉在内,但既已在福星轮遭海难时葬身鱼腹,不必再议。
另外两个是杨昌濬与胡瑞澜。一二品大员有罪,应得处分,定制,除了奉旨交议以外,不得擅拟。但指出的罪名,为处分的依据,仍旧大有关系。刚毅主张从严,拿王昕所指责的那些话,叙入文内;但翁曾桂认为事实应该分明,而语气不妨平和;最后由林拱枢折中,才决定这样措辞:“浙江巡抚杨昌濬,据详具题,不能查出冤情,京控交审,不能据实平反,意涉瞻徇。学政胡瑞澜,以特旨交审要案,所讯情节,既有与原题不符之处,未能究诘致死根由,详加复验,草率奏结,几致二命惨罹重辟。惟均系大员,所有应得处分,恭候钦定。”
这一来,大费躇踌的只有两个人了:一个杨乃武,一个“小白菜”葛毕氏。
“这两个人有没有罪呢?”承办之司官不断这样自问问人,最后意见取得一致,是有罪的。小白菜的罪状是,不该诬供!虽然此诬供是出于万不得已,但诬供杨乃武授予砒霜,则杨乃武就大受其害。因为意图自己免刑,而累及他人,这是从任何方面来说,都不能免除责任的,所以有罪。
杨乃武的情形,亦相仿佛。同治十三年四月,他为了想翻案,在狱中自己做了一个亲供,指称“葛毕氏串诬,问官刑逼”,固然无足为非,但说“有何春芳在葛家顽笑,余杭县长子令阮得索诈”等情,并无证据。其后自己在浙江司供认“图脱己罪,捏词妄诉”,这“妄诉”就是杨乃武的罪名。虽然何春芳、阮得等人,并未受到牵累,但不能不说他是做了一件律法所不许的事。
不过,有罪是一回事,能不能原宥又是一回事。而原宥到如何程度,更是需要衡情度理、斟酌至当的一件事。为此,翁、林、刚三人商量过好几次,但看法不一,总无结果,而复奏的限期,却一天一天地越逼越近了。
于是,翁曾桂说:“我们拣一个比较闲一点的日子,下定决心,把这一案做个结束。”
“哪一天都忙,要特意找闲日子,除非封印以后。”刚毅性子急,“拣日不如撞日,就今天,咱们拼着一宵不睡,也得弄完它。”
当时约定,由翁曾桂做东,在他家晚餐,饭后烹茗剪烛,摊开案卷,开始作最后一次的研究。
“我们先谈杨乃武。”翁曾桂说,“诬指平人,有违定制,依律应杖一百。这一点,两位都同意了?”
“是的。”林拱枢答道,“子良跟我都同意。”
“已经受过好些酷刑,再打一百板子,恐怕舆论不服。”
“在法言法!”刚毅很快地说,“管什么舆论?”
“不然!”林拱枢的声音缓和,而语气却很坚决,“刑期无刑,舆论不能不顾,否则,就不能收儆戒之效。”
一上来意见就相左,翁曾桂怕闹成僵局,急忙自我转圜,“我说错了,不是谈舆论,还是论法。”他问,“法有可原否?”
“谈到这一点,”刚毅让步了,“当然有可原之处。”
“那就是了。”
“如何原谅,”林拱枢说,“大有出入。若说因为受刑已多而免责,这话当然也说得过去,可是,杖责宽免了,杨乃武的举人呢?”
“举人?”刚毅不解,“什么举人?杨乃武的举人不是已革掉了吗?”
“就因为革掉了,才有疑问。”林拱枢想了一下说,“我作个比方,譬如甲欠乙一笔钱,乙又毁坏了甲的一样古董,如今乙不要甲还那笔钱了,可是毁坏了人家的古董,不应该赔吗?”
“那就两下扯个直好了!”
“对了!扯个直就是个理由。”
“好了!”翁曾桂提笔说道,“我赞成这个理由。”
接着,他在纸上写下来:“杨乃武诬指各节,虽因图脱己罪,并非有心陷害,究系狱囚诬指平人,有违定制,律应杖一百,业已革去举人,免其再议。”
“这很顺利。”翁曾桂很高兴地说,“再谈葛毕氏,作何处置?”
“若说情有可原,她比杨乃武更值得同情。纤纤弱质,在拶指敲打之下,何求不得。我觉得决不能再对她有何处置了。”
“不然!”这一次是刚毅驳林拱枢,“依律而论,她比杨乃武的罪,重得太多!”
“是的。”翁曾桂附议,“难就难在这里。”
翁曾桂指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