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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章(107 / 109)

列衔的一共十八个人,状子递到都察院,详叙种种疑义,认为此案发回浙江复审,绝无结果,唯有解交刑部重新审讯,才能有正确的结果。这样的诉讼,且不说列名的大部分是雅负清望,为公卿所尊敬的名士,也不必问在都察院内部有无安排,只看案情,便非出奏不可。

都察院的奏折,两宫太后看过,发交军机处核议。领班的恭王便找了宝鋆来,问他的意见如何。

“刑部提审,我一时倒还想不出有此前例。此例一开,以后怕要多事了。”

“前例总是有的。”恭王答说,“我亦主张驳,不过驳得掉、驳不掉要好好研究。驳下去,再顶上来,事情就难办了。”

这是军机处的威望所关,驳下去,顶上来,就必得再驳,再驳再顶,这场官司打到什么时候?宝鋆心想,如果刑部提审,老同年刘锡彤非吃大亏不可,这一案要帮忙只能帮在暗中。

想停当了,便即答道:“我总觉得此例不可开!不如钦派大员,随带司官,驰驿到浙江提审,比较妥当。”

“也好!先看看有谁可派?”

“是的。我看这个折子压一两天再说。”

这一压下来,马上便有消息到夏同善那里。夏同善找翁同龢,要求他跟恭王进言,仍旧由刑部提审。翁同龢答应了。

事情很巧,就在这天中午,恭王奉慈禧太后之命,到弘德殿来看两位师傅授读的情形,让翁同龢有了一个从容进言的机会。

“刑部有个折子没有发下来。”翁同龢闲时提起。

“是,”恭王想了一下问,“浙江那件谋杀亲夫的案子?”

“是。”

“刑部提审,似乎无前例可援。”

“回王爷的话,皇上亲鞫的案子也有过。”

“那是谋反大逆。”

“逆伦亦是十恶不赦的重案。”翁同龢又说,“顺治十四年丁酉科场案,世祖就曾亲自御殿审问,传旨行刑。”

“有这样的事吗?”恭王怀疑。

“有!事在顺治十五年四月。”翁同龢说,“前些日子我查旧档发现的。王爷不信,我可以检档呈阅。”

“不用,不用!”恭王想了一下说,“这一案当然不能轻纵。你看,钦派大员到浙江,如何?”

“恐怕没有人肯去,去了亦不见得能秉公审理,无非再多死几个无辜之人而已。”

“是何言欤?”恭王有些不高兴了。

“王爷,”翁同龢从容说道,“我先讲一段内幕给王爷听。”

所讲的就是钱坦在左右为难之下,不能不自裁的经过。恭王听完,脸上的颜色缓和了。

“事情很明白地摆在那里,浙江的大吏非维持原判不可,钦派大员到了浙江,难免受人情的包围。如果公事公办,审问虽可委诸随带的司员,但提传案内一干人证,仍旧要由地方官办差,其中有关系的证人,势必遭受威胁,倘或不从,便会如何?可想而知。”

“啊,啊!”恭王深深点头,“地方官要借故杀之以灭口,是很容易的事。”

“正是!”翁同龢突然脸色一正,放低了声音说,“冲龄之主,太后垂帘,是所谓‘孤儿寡妇’的局面,弱干强枝,尾大不掉,往往由此而起,征诸往史,斑斑可考。王爷身当重任,岂可不替朝廷立威?”

恭王恍然大悟,改容相谢,“叔平!”他说,“你真是社稷之臣。”

、左宗棠又当如何?这番义正词严的话,将宝鋆堵得逡巡不敢赞一词了。

于是,当天就奏明两宫太后,下了一道上谕,第一段说:“前据给事中边宝泉奏,浙江余杭县民妇葛毕氏毒毙本夫一案,胡瑞澜复讯未协,请解交刑部办理;当以提案解京,事涉纷扰,且恐案内人证,往返拖累,是以未准所请,仍责成胡瑞澜悉心严究。”

这是解释当初所以未准所请的缘故,只为了纷扰甚多,恐怕拖累无辜人证,是出于体恤之意,而非表示根本不应由刑部提审。

第二段是说明所以改变原意的缘故:“兹据都察院奏称:‘浙江绅士汪树屏等,遣抱联名呈控,恳请解交刑部审讯。’据呈内所叙各情,必须彻底根究,方足以成信谳,而释群疑。”

最后便是指示办法:“所有此案卷宗及要犯案证,即着提交刑部秉公审讯,务得实情,期于毋枉毋纵。”而且特别提示,也就是警告:“至案内各犯,着杨昌濬派委委员,沿途小心押解,毋得稍有疏忽,至干咎戾。”

这道上谕是十二月十四日经由内阁明发。穷京官年底下有各种开销债务要清偿,个个焦头烂额,愁眉不展,但看到这道上谕,为之心胸一畅,平添了几分撑持着过年关的勇气。

可是,在刑部却有人为此大伤脑筋——此人非别,正是刑部尚书桑春荣。因为第一,宝鋆早有嘱托,希望他对此案格外关顾;第二,浙江巡抚杨昌濬刚派了一份重礼。外省督抚,入息优厚,尤其是东南膏腴之地的封疆大吏,逢年过节,对京中要员必有点缀,送上的红包,在夏天名为“冰敬”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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