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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章(103 / 109)

第二段论此案不能平反的症结所在:“近来外省已经办成之案,虽经京控,而发交原省查办,平反者百不得一,久已相习成风。且胡瑞澜学政办理同省重案,所派承审之人,不过府州县官,与钦派大臣随带司员者不同。外吏之升沉,操之督抚,仰承意旨,视为故常;一旦特发公论,以疑难大案,引为己责,而致亲临上司干失人之重咎,虽愚者不肯为此。而胡瑞澜素本文臣,从未办理刑名事件,其受人牵制,不能平反,本在意料之中。”

因此,建议:“伏思朝廷慎重人命,凡关罪名出入,不惮再四研求;可否特降谕旨,将全案人证卷宗,提交刑部,详细研讯。如胡瑞澜所奏果是,不过稽迟杨乃武数月之死;而既经刑部复审,自足以伸国法而破群疑。倘有不实不尽之处,立共平反,庶嗣后各省承办重案,不敢再蹈瞻徇回护之习,于吏治民生,均有裨益。”

话是说得很有道理,不过朝廷还不愿意公然表示,要裁抑疆臣的权柄,所以用“外省案件纷纷提交刑部,向亦无此政体”的理由,仍旧责成刑部“详细研求,速行核议具奏,俾成信谳”。这与两天之前的上谕,只有“着刑部速议具奏”一句话来比较,可以看出,边宝泉这一奏,显然已受到朝廷的重视了。

因此,翁同龢特意命浙江司检齐原案,花了两天的工夫,细心研究,看出好几处毛病,一一用笺条签出。其中最说不过去的是:第一,京控提到余杭县令之子如何如何,至少该有本人的一份“亲供”自辩。而仅据差役一句话,“本官之子,早经回籍”而轻轻放过,于理不合。

其次,葛品莲之死,据说死于砒霜,买砒霜的是杨乃武,卖砒霜的是钱宝生;而杨乃武前后两次所供,买砒霜的日期不同,一说八月初三,一说八月初二,究竟是在哪一天?何以不提钱宝生到案对质?

不仅如此,翁同龢还托他的换帖弟兄步军统领荣禄抄了杨詹氏京控的原呈来看,又特意拜访夏同善与朱智长谈,相当深入地了解了案情,方始指示秋审处总办余撰,拟定奏稿,主张逐层指驳,发交胡瑞澜再审。

谁知刑部尚书桑春荣不以为然。争辩了好几天,由于另一位侍郎绍祺与浙江司、秋审处的司官,都支持“指驳再审”的主张,桑春荣亦就只好让步了。

复奏一上立即裁可,由朱智秉笔,发了一道明发上谕,措辞更为严峻,说的是:“前因浙江学政胡瑞澜奏,复讯民妇葛毕氏因奸毒毙本夫葛品莲分别定拟一折,当交刑部速议具奏;旋据给事中边宝泉奏,案情未协,请提交刑部办理,亦经谕令该部详讯研求。兹据该部奏抄,察核此案原题情节,与现供歧异甚多,请饬再行严讯等语。命案重情,亟须核实研讯,以成信谳;着胡瑞澜按照刑部所指各节,提集犯证,将复讯与原审情节,因何歧异之处,逐一研究明确,毋枉毋纵,总期情真罪当,一切持平,不得稍涉含糊,意图迁就;并将详细供词,声叙明晰,定拟具奏。”

另外由刑部咨复浙江巡抚,详细指出“原题情节与现供歧异”之处,计“情节互异者一,可拟者二,疏漏者一”。部文虽不公开,但亦无保守秘密的必要。许多关心本案的浙江京官,都托人在刑部秋审处抄来原咨,竞相传观,无不大大地舒了一口气,一吐胸中的积郁。

消息传到浙江,自是“几家欢乐几家愁”。最兴奋的是杨家,而最觉凄惨的是刘锡彤。刑部指驳歧异之处,关系最重的是两点,一是指他的儿子刘海升既然牵涉在案内,何以不传讯,不递亲供?这一点还不要紧,因为刘海升早就死了。

刘海升是死于海难。其时招商局成立不久,浙江的漕米,改由海运,即归招商局派轮承办。漕船向例可以附搭乘客,倘或与押运漕米的委员有点关系,且可免费。刘海升为了杨乃武一案“避风头”,决计北归回盐山原籍。这年二月里搭上运漕的福星轮,由吴淞口出海,直放天津。

二月十七起碇,船到佘山海面,忽然起雾。福星轮当即一面改慢车,一面“放气筒”,且鸣且行,走了一夜。第二天上午十点多钟,快到黑水洋时,为怡和洋行的澳顺轮拦腰猛撞,船舱进水,不过三分钟的工夫即告沉没。全船乘客及海员共计一百二十人,被救的不到一半。海运委员蒯光烈及刘海升都在遇难之列。

人死可以不论,死无对证的事,总比较容易搪塞。但另一点,为何不传爱仁堂店东钱宝生到案对质,却是全案关键所在。过去大家都知道,这一点是全案关系最重之处,但犯人既已承认下毒,自不能请求传证;问案的人明知有传询的必要,只是意存偏袒,尽可装糊涂。如今刑部指驳,上谕督责,就非得传证不可了。

这一到堂上,钱宝生如果和盘托出,当初如何在威胁利诱之下,作了伪证。辛辛苦苦铸成的“铁案”,便是遇到了熊熊的烈焰,一下子会消融得不成样子。转念到此,刘锡彤直如芒刺在背,坐立不安了。

“快,快!”他大声吩咐,“快去请陈秀才来,立等见面。”

陈秀才就是号竹山的陈湖。原以为胡瑞澜一奏便可结案,谁知结果如此,也不由得变色了!

“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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